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1000字(精选5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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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10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1000字(精选5篇)作文

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者,我认真深入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面就个人学习情况浅谈几点心得:

《监察法》的制定,标志着司法体制改革又一次重大进步。《监察法》的施行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不断保持自身先进性、廉洁性的重要创举,对于提升我国政治文明和反腐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监察法》的制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开创新时代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自从《监察法》颁布以来,我逐字逐句全面系统地学习了《监察法》,通过原文学习、精心研读,不仅进一步加深了对《监察法》的理解和把握,为今后在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中运用宪法法律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支撑,而且使我更加深刻认识体会到,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认真履行监察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法律监督与纠正违法贯通起来、有机统一起来,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不断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战略定力,继续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过去,由于机制体制等种种原因,村级组织干部像农村非党村委主任等存在“没人管”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将过去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应管人员全部纳入监察范围,监察对象大幅度增加,消除了监督的盲点,进一步扩大了反腐败的覆盖面,彻底打通了反腐败“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扩大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彰显了反腐败无死角、全覆盖的决心。唯有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为核心,以自律加他律,以管理加引导,确立严格规范,才能巩固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取得反腐败压倒性胜利。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让群众看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1000字

20XX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近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进行了精心研读,加深了理解,在政治理论、党性修养和综合能力上都得到了提高。

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反腐斗争已呈压倒性态势,更得到了全国广大党员群众的坚决拥护,但是全面从严治党仍任重道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上。中央提出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向纵深和基层发展,以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的好转。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牢记使命,强化责任,自觉与中央高度一致,在全面从严治党坚守职责定位,带头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坚持知行合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勤于学习,提高素质。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纪检工作者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丰富自身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制度,用理论武装好头脑,用理论来指导好实践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切实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严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

勇于担当,落细落早。身为纪检工作者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原则问题上,敢于动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不断强化执政问责的震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法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且对法律条文的丰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认识。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地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职责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1000字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是为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近一段时间,通过对监察法原条文的学习,获益匪浅,也解决了我在之前的一些心中困惑。

一、东营区辖区内的央企(如中石化)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纳入东营区监委的监察范围。监察法通过前,在东营区辖区内的一些央企中的管理人员该怎么监督、怎么样对这类国企管理人员的公权力实现监察全覆盖,好像是有点盲区,最起码有很多不同的认识。之前有省纪委监委对此类问题的有关实行规定,比如说按照权限层层制定管辖,但总觉不妥。比如对央企科级以下管理人员的监察,也要层层指定管辖的规定。但监察法对此有明确的管辖规定。监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这就说明各级监察机关的管辖适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在东营区辖区内的央企管理人员只要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都应纳入东营区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

二、以监察委员会名义获取的证据可直接用于违反党纪的认定,不需要以纪委名义重复取证。在原先的传统做法中,以监委名义获取的证据不能直接用于违反党纪的认定,还需要以纪委名义重复取证,进行证据转换。对这一问题以前也有过讨论,我的观点是不必再重复取证,监委名义获取的证据可直接用于违反党纪的认定。对此,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也有了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察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的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基于以上规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以监委名义获取的证据可直接用于认定违反党纪的问题,不需要再以纪委名义重复取证。进入审理后,再由审理部门全面审理违纪违法问题,提出党纪政务处分的意见,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以上体会,仅仅是我个人学习监察法有关条文得出的一知半解,肯定有不成熟之处,或许有理解错误,在这里,愿各位同事同仁互相交流,以期共同提高,为更好的履行监察职责而努力!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1000字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这对于完善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体系,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逐章逐条学习《监察法》,笔者认为,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是本法的亮点之一。

在党的十九大和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的记者会上,都曾有记者问及,国家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权力是否太大了。得到的回答都是,这样一来,能够更好地体现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样一来,只能说明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的责任更大,任务更重了。我们常说,教育别人的人,自己首先应该先受到教育;监督别人的人,自己首先应该先受到监督。笔者认为,对于这一点,与其他许多法律法规相比,《监察法》有它的独到之处。何以见得呢?

设立专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作出专门规定,是《监察法》的一大特色。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这样一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由原来法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就变成法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了。除此之外,《监察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第五十五条还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为了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监察法》从五十六至五十九条,对监察人员的素质、能力、作风、纪律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的脱密管理,退职、退休三年内的从业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国家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是人民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再大也不能任性,不能滥用,也要在阳光下运行,也要受到法律的刚性制约,而不能有主观的随意性。比如,《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第二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第四十条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第四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后签名。”第六十条规定,对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等五种情况,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监察机关申诉等。所有这些,不仅是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法律制约,防止权力滥用、违法监察,也是对被调查人人性化管理的体现。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大大推进国家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使我们的法治社会不断进步,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对此,亿万人民翘首以盼,也充满信心。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10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施行以后,我精心研读,深入理解和把握,并带领自动化系全体教职工逐字逐句,原原本本进行了的学习,整体系统地领会和把握。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新了思想观念,提高了政治站位。树立《监察法》在心中的权威,形成真诚的信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出台,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反腐败斗争增添了法治利器、提供了法治保障。作为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对于构建集中统一和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必将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说明制定《监察法》的出发点是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是实行全面监督的新举措,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是全国必须遵循的统一的法。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统纳入监察范围,没有例外。这一规定表明:中国共产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谋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反腐斗争已呈压倒性态势,更得到了全国广大党员群众的坚决拥护,但是全面从严治党仍任重道远,中央提出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向纵深和基层发展,以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的好转。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牢记使命,强化责任,自觉与中央高度一致。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监察法的实施标志着“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走向制度化,“永远在路上”的反腐败斗争进入全面法治反腐新征程。《监察法》既是“紧箍咒”,可严明纪律、治腐惩贪,做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构建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同时,《监察法》更是“护身符”,当制度的“篱笆”被扎起,纪律的“高压电”被架起。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最终得以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个人也将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订实施了,并不代表它就能自动发挥作用。如果仅仅有了法律,人们却不认知它,那又怎么去遵守它呢?法律好比是围栏,是路标,是尺度。只有知尺才有度,只有知禁才有止,只有知界限才不逾越,只有知方向才不误入歧途。

良法更需善行善治。学习贯彻监察法,就要学出更加坚定的政治信仰,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在原则问题上,敢于动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不断强化执政问责的震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纯粹党性觉悟,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党员队伍。在我们四校合一的情况下,要形神兼具,深度融合。持续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做实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思想理念、职责业务、干部感情、文化作风的全面深度融合,强化“进一家门、成一家人、说一家话、干一家事”,实现“形”的重塑、“神”的重铸。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党员干部打铁还需自身硬,不断丰富自身理论知识,用理论武装好头脑,用理论来指导好实践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同时,切实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严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洁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

学法、守法、用法、护法,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牢记使命担当,积极履职尽责,坚决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斗争,以正风肃纪反腐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滥用、不蒙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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